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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一、因災致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因災致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翻修不能居住者。
前項受災戶,指於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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