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災害救助之種類如下: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