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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予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者,運作人得檢具核准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該運作事項或用途申請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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