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一、申請用途違反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二、運作後產生含毒性化學物質之衍生物或廢棄物無法符合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妥善處理之規定,有污染環境之虞。三、成品含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之虞之毒性化學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