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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稽核認證團體:指中央主管機關準用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擇定並依行政程序法委託執行受補貼機構稽核認證作業之團體。
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認證手冊):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作為稽核認證作業執行依據之文件。
三、主軸元件:指應回收廢棄物進入受補貼機構處理後,依認證手冊規定,應具備之物件。
四、雜質:指回收、處理業所回收處理之廢棄物中,非依規定分類或非屬該項應回收廢棄物之物質。
五、雜質率:指進入回收、處理場(廠)之應回收廢棄物經採樣查驗後,其雜質的重量或體積占採樣之比例。
六、允收標準:指應回收廢棄物或其經拆解、壓縮等程序後之物質,進入處理業之進場(廠)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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