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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稽核認證團體應依認證手冊規定之計算方式,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前一個月稽核認證量之相關資料,製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作為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核發受補貼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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