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處理業申請登記分為設置及試運轉二階段;其應先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設置後,始得進行處理設施建造、裝置: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置計畫書。
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二)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三)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之說明文件。
(四)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六)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七)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八)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九)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四、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