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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處理業申請展延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三、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四、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明,與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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