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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輸出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四、分類作業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七、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八、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九、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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