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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責任業者及回收業、處理業應先經主管機關登記為回收業、處理業,並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後,始得接受稽核認證及申請補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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