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補貼,並撤銷或廢止稽核認證量及追繳已領取之補貼費:一、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情形,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自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完成變更日止。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登錄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應辦理之期限屆滿後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自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完成登錄日止。
三、涉違法領取補貼費,經檢察機關起訴並經一審判決有罪者,自判決書送達日起至無涉違法定讞為止。
四、除前款規定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當領取補貼費者,自不當領取日起至行政救濟確定為止。
五、回收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違反附表之環保法令,遭主管機關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日起至完成改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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