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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送時應將廢鉛蓄電池頂部朝上,以防止廢酸液溢出。
二、運送時車輛機具應設置防雨措施,並避免發生溢出、洩漏、飛散、掉落等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三、運送之車輛機具應具備緊急應變處理設備或材料、緊急滅火設備及急救箱等。
四、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溢出、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積水等情事。
五、應貯存於具排水及污染物截流、抗酸耐蝕之不透水地面。
地面並應具有傾斜度,以利集中、收集洩漏之廢酸液及雨水。
其貯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六、貯存廠(場)區四周應設置圍籬,廢鉛蓄電池及其再生料、衍生廢棄物應依其特性及數量分區貯存、標示其種類及名稱,並有災害防止設備。
其性質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
七、分區貯存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相鄰堆置之高差不得超過一.五公尺,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各區域間應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並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堵牆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飛散、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八、廢鉛蓄電池貯存應整齊堆置於具相容性之棧板上或貯存容器內,棧板及貯存容器應具備收集廢酸液及防止腐蝕功能。
九、廢鉛蓄電池貯存時,金屬部分不可觸擊正、負極,防止產生火花。
十、貯存區周圍六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並應設置嚴禁煙火標示。
十一、貯存區之分隔走道應保持暢通,不得阻礙安全出口、消防安全設備及電氣開關等。
十二、貯存廠(場)區應設置緊急沖淋設備、消防安全設備及避雷設備或接地設備,並應定期檢修。
十三、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貯存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者,應即更換。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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