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成立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來源,為下列收入中屬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成本:一、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產生源所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之收入。二、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