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