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適當設施,代為貯存、清除或處理,並收取必要費用。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