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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前條第一項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應使用於下列用途:一、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二、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
三、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委託之公正稽核認證團體,其執行稽核認證費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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