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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除經檢察官或法院列為證物者外,扣留機關應即通知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領回,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得於妥善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後,向扣留機關申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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