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廢乾電池經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貯存、清除及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前項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