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之貯存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場(廠)區應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或結構。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或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三、具有防止動物侵入覓食之設備或措施。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