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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回收、處理之業者,對於本標準修正條文之規定,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
回收、處理業於前項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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