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主辦機關之申請經本署審查同意後,垃圾委託焚化處理承諾書應立即送服務區內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主辦機關應同時擬具垃圾委託焚化處理計畫書報請本署初核後,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再層報本署核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