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一。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業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二。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適用附表三。四、其他之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適用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