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