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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由業者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前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所成立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移撥本基金,該基金結束後之全部資產、負債及其他相關債權、債務,由本基金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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