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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會應於本署指定公告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供業者依法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用,並辦理本基金收支及保管之業務。
前項基金戶名及帳號由本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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