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再生資源再使用或再生利用用途事業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