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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再生資源產生事業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
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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