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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一、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補正或改善完成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處分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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