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事業於進行事業活動時,應循下列原則,以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
一、選用清潔生產技術。
二、對於原料之使用,應採取減少廢棄物產生之必要措施。
三、原材料失去原效用後,應自行回收再利用,或供回收再利用,無法回收再利用者應負責妥善處理。
四、從事物品、容器之製造、販賣之事業,有責任提昇產品耐用年限,及落實修繕服務,以抑制該物品、容器成為廢棄物,並且應朝促使該產品利於回收再利用之方向進行產品之研發、設計,及標示材質種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