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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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