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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前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嚴重污染環境者。
三、申請、申報及記錄之文件虛偽不實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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