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抵達本國口岸後,輸入者應於提貨三日前,以書面載明或網路申報方式向貯存、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輸入口岸、到岸日期、預定提貨日期、運輸方式、廢棄物名稱、數量及貯存、處理場所等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申報輸入廢棄物時,應即進行相關管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