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主管機關查獲已核發之輸入、輸出、復運進口或轉運許可文件係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者,應撤銷該許可文件。前項之虛偽文件,係指申請前項許可文件時所需之各項書件、必要之公證或認證文件或章戳,及與國外文件原意背離之中文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