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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有害廢棄物之過境或轉口,運輸業者應隨船攜帶本國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並於載運有害廢棄物之輪船到達我國國境三日前,將船名、航次及過境艙單、轉口艙單或貨櫃放置艙位配置圖通知口岸管理機關,並副知口岸關稅局。
前項轉口之有害廢棄物於港區暫時置放,運輸業者應報經口岸管理機關同意,並知會口岸關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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