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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前二條之申請案以申請輸出至單一接受國及其單一處理機構為限,如同時申請二個以上接受國或處理機構者,應分別提出申請。
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首次申請:一、未曾取得輸出許可文件。
二、曾取得輸出許可文件,但當次申請輸出之廢棄物種類或接受國處理機構為首次提出。
前項輸出申請,許可輸出數量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以三百公噸為限:一、以專船載運且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
二、輸出至與我國簽署廢棄物雙邊協定國家。
第二項輸出申請,應於國外處理完成後,依規定以網路申報。
再次申請輸出時,應檢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之書面報告。
前項報告內容應包括申請者及處理者基本資料、處理後再利用產品或衍生廢棄物種類、用途、流向、處理方式、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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