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有害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或經許可輸入且已運達我國口岸之廢棄物因故不得進口或未經提領,其收貨人、貨品持有人或運送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批廢棄物退運出口。前項之廢棄物,其尚未通關放行者由海關通知限期退運。其已通關放行者由該廢棄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