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封閉掩埋場終止使用者,應先覆以厚度十五公分砂質或泥質黏土,再覆蓋透水係數低於10-10公分/秒、單位厚度○‧二公分以上之人造不透水材料及厚度六十公分以上之砂質或泥質黏土,並予壓實。前項掩埋場不得做為建築用地或其他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