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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玻璃屑、陶瓷屑、天然石材下腳碎片(塊)、廢鑄砂、石材脫水污泥、混凝土塊、廢磚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得以安定掩埋法處理,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入口處豎立標示牌,標示廢棄物種類、使用期限及管理人。
二、於掩埋場周圍設有圍牆或障礙物。
三、有地盤滑動、沈陷之虞者,應設置防止之措施。
四、依掩埋廢棄物之特性及掩埋場址地形、地質設置水土保持措施。
五、防止廢棄物飛散之措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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