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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下列有害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含氰化物:以氧化分解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二、有害性廢油、有害性有機污泥或有害性有機殘渣:以油水分離、蒸餾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三、廢溶劑:以萃取法、蒸餾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四、含農藥或多氯聯苯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
五、含鹵化有機物之廢毒性化學物質:以熱處理法或化學處理法處理。
六、反應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以氧化分解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七、廢酸或廢鹼:以蒸發法、蒸餾法、薄膜分離法或中和法處理。
八、含汞及其化合物:乾基每公斤濃度達二百六十毫克以上者,應回收元素汞,其殘渣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結果汞溶出量應低於○‧二毫克/公升;乾基每公斤濃度低於二百六十毫克,以其他方式中間處理者,其殘渣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結果應低於○‧○二五毫克/公升。
九、含有毒重金屬廢棄物:以固化法、穩定法、電解法、薄膜分離法、蒸發法、熔融法、化學處理法或熔煉法處理。
廢棄物中可燃分或揮發性固體所含重量百分比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採熱處理法處理。
十、鋼鐵業集塵灰:以資源回收、固化法或穩定法處理。
十一、戴奧辛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
十二、含有毒重金屬之廢毒性化學物質:以化學處理法、固化法或穩定法處理。
十三、其他非屬含鹵化有機物或含有毒重金屬之廢毒性化學物質:以熱處理法、化學處理法、固化法或穩定法處理。
十四、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容器:採化學處理法、熱處理法或洗淨處理法處理;採水洗淨處理者,須有妥善廢水處理設施。
十五、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經潤濕處理,再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固之容器中,或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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