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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通知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取得核備文件之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第二類處理機構)限期換發餘裕量許可文件,換發後原核備文件之許可內容、期限及應置處理技術員不變。
第二類處理機構於接獲主管機關之通知後,應於限期內繳還原核發之核備文件並領取餘裕量許可文件。
於主管機關通知前或換領餘裕量許可文件期間,原許可事項仍屬有效,第二類處理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及原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並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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