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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中止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接受委託處理:一、處理技術員離職時,該事業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
二、事業場(廠)內貯存並以該處理設施處理之廢棄物量超過設置處理容量。
三、處理設施因故障、天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導致停止運作超過三十日者。
四、許可期限屆滿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取得餘裕量許可文件者。
五、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經廢止者。
六、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事業依前項規定中止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者,應於中止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處理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
事業於第一項所列之情形消失或完成改善,應報請處理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繼續接受委託處理其他事業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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