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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事業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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