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指定公告事業於本辦法施行前,經審核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仍屬有效。但指定公告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核准期限;屆期未取得者,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