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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指定公告事業於本辦法施行前,經審核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仍屬有效。
但指定公告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核准期限;屆期未取得者,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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