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業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事宜,得要求事業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涉及跨直轄市、縣(市)之未妥善清理廢棄物事件,由結果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當注意義務認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