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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事業申請自行處理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但經核發機關核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得以其核定設置文件代之。
五、廢棄物處理設施或設備及工具說明(應含處理方法、處理廢棄物種類及每月處理容量)。
六、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者,應檢附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標準規定之相關文件。
七、處理後之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
八、因故無法執行處理業務時,對其尚未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處置計畫。
九、事業之處理設施不在廠區內時,應檢附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申請許可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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