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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事業申請自行清除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但經核發機關核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得以其核定設置文件代之。
五、自行清除之事業廢棄物種類、預估產生頻率及數量。
六、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租用者得以租用文件代之。
七、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清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廢棄物處理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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