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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自行清除,指下列行為:一、事業以自有車輛及所屬員工,清除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二、事業以租用合法運輸業之營業車輛,並由攜帶該事業員工證明文件之人員,隨車押運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自行處理,指事業以自有或租用之處理設施或設備在廠區或所屬處理場(廠)內進行處理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自行清理,指事業自行清除及處理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事業清除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行清除;事業處理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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