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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事業申請自行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文件許可期限展延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但經核發機關核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得以其核定設置文件代之。
五、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六、申請自行清除許可期限展延者,應檢具第八條第七款之證明文件;申請自行處理或清理許可期限展延者,應檢具第九條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七、原核發之自行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文件。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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