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自行清理事業廢棄物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事業名稱、地址。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清除廢棄物之種類、清除車輛及每年清除總數量。四、處理廢棄物之種類、處理方法及每月許可數量。五、處理場(廠)地點。六、許可期限。七、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