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事業名稱、地址。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處理廢棄物之種類、處理方法及每月許可數量。四、處理場(廠)地點。五、許可期限。六、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事項。